难以置信(注销公司补税流程)无处可逃!已注销企业国家喊你来补税,注销公司补税按当年的税率吗怎么算,

9号看房团    2023-03-02    54

【民营企业人文】

事例一 已过期8年,追回税金186万

直接原因:十四维高级顾问进行咨询(上海)有限子公司开据领购方与开据方相违的单据,获得总收入未原则上备案交纳民营企业个人所得税(未原则上备案总收入7896400.52元)。

2012年5月,该子公司在未向地税机关据实备案交纳税金的情况下,向原工商局提供更多不实托管调查报告等数据资料,提出申请了已过期注册登记。

已已过期的子公司(十四维)呈报了《地税处置通知书》和《地税行政处罚通知书》,明确要求开户税金186万,另加违约金,因此判行政处罚金,总计近600万。行政处罚下定决心给到了胡亚捷手上。

咋说那个刑事案件经典之作呢,历经三轮诉讼案,每半程都牵涉二审、二审、重审,第半程是流程争夺战,首轮才是虚拟争夺战。

ROUND 1,复议、二审、二审均胜诉,重审时,总算出现了变动,重审高等法院指出,子公司早已已过期,做为职责分担市场主体的法律条文话语权早已不存有,你总之无法寄希望于子公司再来追讨,因此,胡亚捷做为原来子公司的唯一股东,就是适格的行政诉讼市场主体,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指出二审、二审高等法院不对,裁定取消二审、二审高等法院的裁定,发回重审。打赢了流程争夺战后,并不意味着就不用未准了。

ROUND 2,稽查局撤销了之前的《地税处置通知书》,重新拟了一份,这回抬头就写成胡亚捷了,明确要求胡亚捷开户之前子公司偷逃的税金,因此另加违约金。又是半程二审、二审、重审的拉锯战。最终判决,鉴于该子公司已于2012年5月16日已过期注册登记,其民营企业法人做为职责分担市场主体的法律条文话语权已不存有。胡亚捷做为子公司唯一股东,骗取已过期注册登记,从而逃避交纳税金,已对北欧国家税收权益造成实质性侵害。行政处罚:下定决心向胡亚捷个人追回其子公司应交纳的税金及违约金共计186万。

咋没了?偷税、抗税、骗税,追回税金并另加违约金,确实是无限期的。但是,罚金是有限定期的,无法超过5年。

事例二 3倍罚金未准近3000万

S市ZX拍卖有限子公司: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4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下定决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地税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条文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下定决心:

(一)你单位受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子公司大连办事处(现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子公司辽宁省分子公司)委托,拍卖沈阳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子公司债权及抵债物项目。该债权及抵债物项目由沈阳中鼎致远资产管理有限子公司拍得,获得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记载,拍卖成交日期为2016年5月20日,成交价格为1.2371亿元,佣金比例为5%。你单位未原则上确认2016年5月佣金总收入6,185,500元。

(二)你单位受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子公司辽宁省分子公司委托,拍卖沈阳宏辉铜业有限子公司等15户债权包,拍卖成交日为2016年5月10日,根据拍卖合同双方约定,成交后五日内支付佣金,根据沈阳市和平区人民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0102民初794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01民终5778号的判决结果,确定你单位此次拍卖获得拍卖佣金共计22,006,000.00元。

你单位上述业务产生的28,191,500元佣金总收入,确认少列总收入,认定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企业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文件)第一条,根据《关于开征地方教育费的通知》(辽财文字[1999]106号)第一条、第二条、《财政部关于辽宁省地方教育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2号)第二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辽宁省地方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1〕35号)及《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11〕25号)之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民营企业个人所得税拟处3倍罚金,金额总计23,099,059.6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地税行政处罚下定决心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更多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金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明确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二月十日

事例三 股权转让核定征收老套路被查了

原来股权转让地税筹划,很多中介机构宣扬“合法合规,办完即出具完税证明”。套路无非是:先股东平价转合伙民营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然后再把溢价部分通过合伙民营企业(或者个人独资民营企业)转让给受让方,把财产转让所得转变为经营所得,再利用核定征收较低的应税所得率,以此来规避个人个人所得税。其税负会不合理地大大降低,引发严重的税收不公平问题。

目前遇到2个事例,牵涉股权转让的CC 有限子公司早已已过期,包括后来为核定征收成立的个独,CC 工商所在地的稽查局针对的是筹划第2步,短期内两次股权转让价格差异过大,以第一次股权转让价格不公允为理由,明确要求民营企业提交数据资料核实,事例暂时还没有牵涉到最后核定征收股权转让所在地的地税局。如果仅仅针对筹划第2步,民营企业最大的损失就是相当于没有筹划,还额外损失相当于股权转让价款5%的核定征收税费。

最近,短短2个月就有4个早已已过期民营企业被重新查税的情况,其中3个是合伙民营企业。这4个事例全部牵涉对外股权投资,有牵涉税收洼地的也有常规注册经营的,牵涉地域有浙江、深圳、江西、广西,牵涉少备案总收入、股权平(低)价转让、合伙民营企业合伙人没有按35%纳税几种情形,目前还没有牵涉到大热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这种情形。案子经办单位有北欧国家审计署、地税总局、地方稽查局,4个案子也是刚开始通知递交材料阶段,没有结案具体结果未定。

事例四 投资人利益分配未交税

某合伙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结束后,在没有交纳相关税金情况下将全部收益分配给了自然人合伙人,在2021年一年前直接已过期了子公司注册登记。

最近被北欧国家审计署发布交办任务到北欧国家地税总局再到地方管局,明确要求查实民营企业情况因此层层上报,据说数据来源于基金委、地税局、人民银行、工商信息交互。

这家民营企业牵涉税金200万。除了早已已过期的民营企业所在地管局,普通合伙人所在地的地税机关深圳也收到协查通知,明确要求普通合伙人提交子公司经营数据核查。

那么,已过期合伙民营企业及个人还有纳税义务吗?可以参考以下浙江地税的答复。民营企业在已过期注册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注册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已过期注册登记等处置,在恢复民营企业市场主体资格。

问题内容:地税登记与工商注册于21年4月前已过期(地税清税证明及工商已过期证明均已获得),现当地地税说合伙民营企业核定征收计征依据不对,需要未准;

请问这种已已过期民营企业与个人还有纳税义务吗?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2-03-02

浙江12366中心答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发布<民营企业已过期指引(2021年修订)>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地税总局公告2021年第48号)规定:

......

(十)民营企业在已过期注册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注册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已过期注册登记等处置,在恢复民营企业市场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民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民营企业名单,并通过北欧国家民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依据《子公司注册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十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备案办理地税已过期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金。(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十二)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总收入,或者经地税机关通知备案而拒不备案或者进行不实的纳税备案,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金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地税机关追回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金、违约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金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目前的民营企业工商的简易已过期,采用的是承诺制,民营企业承诺自己没有问题而且地税暂时也

对于税金那个税收债权来说,民营企业已过期后,并不影响税收债权的存有。因为税收债权是在民营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纳税义务时,就早已存有。如甲民营企业2016年少缴税金100万元,2017年已过期,这时候,对于税收债权来说,在2016年早已存有100万元税收债权了,而后续民营企业已过期后,地税机关的追征,只是一个以公权力保障税收债权实现的强制手段。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地税机关的职责,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金的,地税机关在三年内可以明确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户税金,但是不得另加违约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金的,地税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金、违约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地税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金、违约金或者所骗取的税金,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总收入,或者经地税机关通知备案而拒不备案或者进行不实的纳税备案,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金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地税机关追回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金、违约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金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金,由地税机关追回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金、违约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金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已过期、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4号)规定,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已过期、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追究刑事职责,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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