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深圳小产权房受让合约曾效力证实的立场,依照中国裁判员文书网近年来发布的部分事例,可以看到深圳沿海地区高等高级法院逐渐从证实受让合约合宪到判决否决控告。
证实受让合约合宪的事例:(2013)深中德房终字第564号
裁定否决控告的事例:(2019)粤03民终18692号、(2019)粤03民终25547号、(2020)粤0306民国初年40743号等等。
一、高等法院做出判决否决的法律条文依据
1、《关于贫困沿海地区城镇化历史遗留下来违规建筑物的处置下定决心》 (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透过)
第九条 经抽样调查历史记录的违规建筑物,区政府应当区别其违规程度,依照本下定决心以及土地规划总体规划、规划设计和土地规划计划的要求,分别采用证实产权、司法机关拆毁或是充公、临时使用等方式,托季马处置。
第七条 经抽样调查历史记录的违规建筑物,符合证实产权前提的,适当照顾原村民和原贫困沿海地区信用社组织利益,在区分违规建筑物和原告不同情况的基础上予以行政管理处罚和补收价款后,按明确规定办理手续如上所述注册登记,司法机关签发房地产证。
证实产权的前提、行政管理处罚和补收价款的标准与流程、办理手续如上所述注册登记的前提与流程等自行由区政府自行制定。
2、《第七次全国高等法院民事诉讼信泰公开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6年11月30日)
第21项 对于未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或是未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明确规定文本建设的违规建筑物的判定和处置,归属于于省里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透过民事诉讼公开审判隐性为违规建筑物确权。原告请求证实违规建筑物权利归属于及文本的,人民高等法院未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判决否决控告。
二、深圳高等法院做出判决否决控告下定决心面临的法律条文困局
民法第一百四条:“违反法律条文、行政安全法规的硬性明确规定的刑事法律条文犯罪行为合宪。但是,该硬性明确规定不导致该刑事法律条文犯罪行为合宪的仅限。违反恶法俗的刑事法律条文犯罪行为合宪。”
《城市房地产安全法》第十四条“以下房地产,不得受让:...(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司法机关注册登记申领权属证书的”。
小产权房本身缺乏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归属于于违规建筑物,司法机关是禁止受让的。因此,涉及小产权房受让合约应当是合宪的。深圳高等法院对小产权房买卖合约纠纷采取判决否决控告的方式,对合约曾效力实际上是一种回避。无论是深圳市人大的下定决心还是八民纪要,其针对的是对小产权房权属的明确规定,并未明确规定或是推导出高等法院对合约曾效力未予判定。况且,即使按照深圳区政府对小产权分类处置,证实部分小产权房的产权,但这毕竟是未来的情况,不能否定现有的小产权房买卖合约违反现行法律条文的事实,面对此违规事实,司法机关却采取刻意回避曾效力判定的立场。
然而诡异的是如果小产权房买卖合约签订但未履行交房,原告对合约曾效力提起的纠纷,深圳高等法院却又立案受理并判决合约合宪,理由是“涉案房产未交付买受人,不会改变房屋占有现状,不会对行政管理机关后续处置涉案房产产生影响”,见(2021)粤03民终16705号刘南革因与被上诉人洪永旺房屋买卖合约纠纷案。
这真是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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