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对小产权房保险合约效力判定的裁判员观点是以判定合宪为原则,以判定有效率为例外。如进行买卖双方都是同一信用社组织机构的核心成员,经过了集体土地审批手续的,可以判定合约有效率。对于将房屋进行买卖给本集体组织机构之外的核心成员,尤其是贫困地区居民的,无论建房行为是否不合法。高等法院通常以保险合约违背国家政策的违犯明确规定而判定其合宪。
然而2017年4月2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高等法院对(2016)粤03民终22009后名“小产权房”保险合约有效率的判决让购房者看到了希望!
(2016)粤03民终22009后名裁判员要义:
高等法院判定事实:1993年8月,深圳市东莞市人民政府向黄XX签发了粤房字第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实座落在深圳市宝安二十五区X栋X座X路X的楼房一幢所有权人为黄XX。1998年10月10日,黄XX与吴X签定《受让房屋合约书》,约定因本栋楼归属于自有房,房地产权证不能交予吴X,在政策允许房产过户时,黄XX要积极协助吴X办理产权证。
一审高等法院认为,该案房屋归属于有产权证的不合法房产,原告自愿进行买卖,没违背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的硬性明确规定,也不存在合约合宪的其他情形。黄XX诉讼请求证实合约合宪,吴X返还房产并支付房屋服务费,均没法律条文依据,未予支持。
二审中级法院向深圳市规划和建设局委员会宝安管理局致信,查阅所涉房屋所在地块农地性质。该局于2017年3月14日以深规土宝函【2017】329号函件,内容为:“所涉房屋位于宝安35区,属原深圳市建设局南埃尔普十月二十九日签发的Thesis批字第00189号《国家建设拆迁农地通知书》范围;Nashik档案系统中未查阅到该地块的有关拆迁补偿资料。2004年,深圳市四届第一二三次常务会审议通过《深圳市宝安宝安一区城市化农地管理办法》,其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农地管理法实行法律条文法规》的有关明确规定,一区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全数核心成员转成贫困地区居民后,原归属于其核心成员私有财产的农地归属于乌木。”
故中级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土地管理法实行法律条文法规》的有关明确规定,东莞市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全数核心成员转成贫困地区居民后,原归属于其核心成员私有财产的农地归属于乌木。因此,该案所涉房屋不归属于私有财产农地房屋,且所涉房屋亦取得房屋产权证,故黄XX与吴X签定的《受让房屋合约书》没违背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硬性明确规定,系双方原告真实意思表示,该合约不合法有效率,黄XX请求证实合约合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嗣后未予全力支持,裁定原判。
上引案例中,所涉的房产是自有房,有不合法的报建手续,其房产证是整栋楼的房产证,黄XX是将这栋楼其中的一间房卖给吴X,该房间暂时无法办理产权证。合约有效率并不意味着能够继续履行,深圳中级法院驳回的是证实合约合宪的请求,该案原告即卖方诉讼请求要求证实保险合约合宪而并未提出无法履行保险合约而解除合约的请求,买方也未在该案中反诉或另案起诉要求办理所涉房产的产权转移手续,所以高等法院判决保险合约有效率不代表就可以过户。
购房者看到今年深圳高等法院有两个小产权房保险合约被判有效率的案例,就认为小产权房保险合约有效率是个趋势,这是以偏概全的误读。丹柱法律条文团队负责人颜宇丹律师认为: 深圳最近两个所谓小产权保险合约有效率的案例一个是南山高等法院的绿本转红本强制执行案,一个是宝安高等法院的购买自有房的保险合约有效率案。前一案所涉房产的性质是全成本微利房,有绿本房产证,这类政策性福利房在深圳符合一定条件后可以办理红本产权证。后一案所涉房产有报建手续,有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深圳贫困地区集体经济组织机构全数核心成员转成贫困地区居民后,原归属于其核心成员私有财产的农地归属于乌木,不归属于违背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的硬性明确规定禁止受让的房屋,所以其保险合约因此有效率。
对于那些没不合法报建手续、产权证明的小产权房进行买卖纠纷,深圳及至全国高等法院的做法依然是判定合宪
了解更多深圳小产权房请关注我!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