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新修改的《汉中市郊公用出租廉租房
管理工作配套措施》正式宣布开始实施
什么样人能提出申请市郊公租房?
提出申请者应具有啥前提?
享用优先选择重新分配的群体有什么样?
快和小方一起来看一看吧~
Aulaye群体可提出申请公租房
《配套措施》明确规定,村落中低下列总收入廉租房十分困难家庭成员、新劳工市场换房老干部和平衡劳工市场的本地务工可提出申请市郊公租房,但准入有所不同。
村落中低下列总收入廉租房十分困难家庭成员必须具有市郊村落户籍;
家庭成员人均总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村落居民人均可支配总收入(2018年度为2650元/月);
家庭成员成员拥有的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非住宅房产等财物总价,不得超过购买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廉租房平均销售价格的40%(14.4万元);
在市郊无自有廉租房、未承租公租房或家庭成员人均廉租房建筑面积小于18平方米。
除了以上前提
还应满足下列这些才能提出申请公租房
01
符合上述前提的单身人士还应满足下列前提之一才能提出申请公租房?
1.提出申请者必须年满35周岁;
2.提出申请者为符合相关明确规定的已成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或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已成年孤儿;
3.提出申请者必须已成年且父母过世。
02
新劳工市场换房老干部提出申请市郊公租房,必须同时满足下列前提
1.要是毕业未满五年的市郊村落户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或毕业未满五年的非市郊村落户籍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2.在市郊平衡劳工市场,且必须缴纳一年以上村落老干部社会保险。
3.财产准入同村落中低下列总收入廉租房十分困难家庭成员准入一样。
4.本人及家庭成员成员在市郊无自有廉租房、未承租公租房或家庭成员人均廉租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03
本地务工提出申请公租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前提
1、要持有市郊居住证并平衡劳工市场,必须缴纳一年以上村落老干部社会保险。
2、家庭成员人均总收入应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村落居民人均可支配总收入。
3、财产准入同村落中低下列总收入廉租房十分困难家庭成员准入一样。
4、本人及家庭成员成员在市郊无自有廉租房。
如何提出申请公租房
村落中低下列总收入廉租房十分困难家庭成员由提出申请者(单身人士)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提出申请;
家庭成员成员均无工作单位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提出申请;
新劳工市场换房老干部、平衡劳工市场的本地务工则可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提出申请。
1
提出申请公租房时,
提出申请者应提供自己及家庭成员成员的
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
等家庭成员成员身份及关系证明。
2
新劳工市场换房老干部
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3
个体工商户
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4
符合优先选择重新分配前提的提出申请者
提供相关证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5
在外地工作的家庭成员成员应提供
工作单位加盖公章的工资条或工资发放表
6
市郊有房产的
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或商品房购买合同;
7
拥有机动车辆的
提供购车发票与购置税发票
提出申请者可通过市住建局官网或安居榆林APP自行下载《汉中市郊公租房提出申请审核表》,在社区工作人员指导下,据实填写相关信息,签署所提供信息材料真实有效的承诺书和同意核查提出申请者家庭成员相关信息的授权书,并提供相关提出申请材料。
见义勇为人员等可优先选择重新分配
《配套措施》明确规定,符合公租房保障前提的军队抚恤优待对象、伤残病退役军人、见义勇为人员家庭成员、市级以上劳模家庭成员、村落残疾人家庭成员、计划生育特殊十分困难家庭成员、优秀青年志愿者和城市归侨侨眷家庭成员,在公租房出租中可享用优先选择重新分配。
房租标准分为3个档次
《配套措施》中明确明确规定,公租房房租标准由市住建局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低于同地段廉租房市场房租水平的原则确定,对不同的保障对象实行差别化房租。
房租标准分为低保、低总收入和中低总收入3个档次,房租实行动态调整,每3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新劳工市场换房老干部、本地务工按照村落中低总收入廉租房十分困难家庭成员的房租标准收取房租。
注意下列列情况
提出申请者未按期选房视为自动放弃
《配套措施》指出,提出申请者应在收到市保障房管理工作中心发出入住通知后15日内,到指定地点选房并签订《汉中市保障性廉租房出租合同》,合同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
未按期选房或签订合同的,若无正当理由则视为自动放弃,两年内不再受理。需调换公租房的住户,由本人提出书面提出申请,经市保障房管理工作中心同意,方可互换或调整。
合同期满应退出公租房
《配套措施》明确规定,承租人承租合同期满,应退出公租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区保障房管理工作中心提出续租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保障前提的,续签出租合同。反之,应在六个月内完成搬迁,搬迁期内,按原合同约定缴纳房租。
搬迁期满不腾公租房,且承租人确无其他廉租房的,应按市场价格缴纳房租;有其他廉租房的,市保障房管理工作中心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承租期未满但承租人自愿提前退出保障的,可向区保障房管理工作中心提出书面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只能自住不得转借转租
政府建设公租房是为了解决十分困难家庭成员的廉租房问题。承租人应当按照出租合同约定内容合理使用廉租房,房屋只能用于自住,不得转借、转租、无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或擅自调换。
承租人不能破坏或擅自装修,不能改变公租房的用途,不得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不能连续6个月以上拖欠房租。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将被相关部门责令腾退公租房,拒不腾房的承租人,市保障房管理工作中心可依法提出申请者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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