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只租号场不合法吗?若想买下住宅小区外人员? 重庆市房协帮你理清停车位痛点
作者:毕阳
■本报记者 毕阳
交通拥堵痛点引起的法律纷争屡见不鲜。近日,深圳宝能系公馆停车位事件引起全网轩然大波。特别针对频发的停车位纷争痛点,日前,重庆市保护顾客权益委员会、重庆市房地产协会邀请房地产领域专精辩护律师,从法律角度解读停车位纷争中的常见痛点,为广大顾客普及有关停车位纷争的专精法律知识。
据了解,目前住宅小区停车位主要分为三种:一是建筑物行政区域内总体规划用作停车电动汽车的停车位或停车场;二是非建筑物行政区域内挤占物业子公司共计高架道路或是其它场馆用作停车电动汽车的停车位;三是城建停车场或城建停车位。
关于地产商明确规定停车位只租号场或布季不租与否不合法的痛点,天津市光大(贵阳)辩护律师房产子公司冯丽辩护律师则表示,对建筑物行政区域内总体规划的停车位,虽然房屋产权归属于地产商,但《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建筑物行政区域内,总体规划用作停车电动汽车的停车位、停车场应具体来说满足用户物业子公司的须要。因而,假如地产商以布季不租或只租号场等各种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实际上变相限制了小镇内物业子公司透过承租等形式使用停车位的权利,小镇内物业子公司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地产商将空置的停车位向小镇内物业子公司展开承租或转卖。美对建筑物行政区域内的停车位,依照《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挤占物业子公司共计的高架道路或是其它场馆用作停车电动汽车的停车位,归属于物业子公司共计,因而,地产商无权以布季不租或只租号场等形式美对总体规划内停车位展开行政处分、获利。对城建停车位,由于房屋产权归国家所有,地产商不可转卖,仅可承租,且租期最长不超过20年,地产商对该类停车位设置只租号场是不合法的。
地产商将大量停车位贩售给同一个人或住宅小区之外的买主不合法吗?特别针对这一痛点,云南佳信信辩护律师房产子公司蒋雪萍辩护律师认为,依照《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建筑物行政区域内,总体规划用作停车电动汽车的停车位、停车场应具体来说满足用户物业子公司的须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物区分所有权纷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痛点的解释》第四条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停车位、停车场,以转卖、附送或是承租等形式行政处分给物业子公司的,应认定其行为符合《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有关‘应具体来说满足用户物业子公司的须要’的明确规定,地产商将大量停车位贩售给同一个人或住宅小区物业子公司之外的买主,这种行为不不合法,侵犯了全体人员物业子公司的不合法权益。
云南博绅辩护律师房产子公司李凊辩护律师则表示,当地产商已经将停车位销售情形透过公示及书面形式告知全体人员物业子公司后,若有物业子公司放弃买回停车位,即有空置停车位的,地产商可以行政处分这部分停车位。此时,假如已有停车位的物业子公司仍有买回意愿,地产商也应优先选择依照实际剩余停车位考虑物业子公司的需求。在上述情形下,就可能出现物业子公司一户买回多个停车位的情形。即物业子公司需求已经确定被满足用户后仍有空置停车位的,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地产商向住宅小区物业子公司之外的持有者转卖停车位,对持有者的身份或数量也未作限制。因而,李凊认为,地产商与否做到了优先选择满足用户物业子公司要求才是核心要点,至于贩售对象的要求和贩售数量,还需结合实际情形来判断。
小镇内公用停车位物管子公司与否有承租权?云南佳信信辩护律师房产子公司蒋雪萍辩护律师则表示,《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建筑物行政区域内,总体规划用作停车电动汽车的停车位、停车场的归属,由当事人透过转卖、附送或是承租等形式约定。挤占物业子公司共计的高架道路或是其它场馆用作停车电动汽车的停车位,归属于物业子公司共计。因而小镇内公用停车位,如房屋产权归全体人员物业子公司所有,未经物业子公司大会授权,物管子公司无承租权。
天津市光大(贵阳)辩护律师房产子公司冯丽辩护律师也则表示,假如物业子公司与物管子公司达成一致,委托物管子公司对停车位展开管理,物业子公司可对公用停停车位展开承租,但扣除基本成本和税费之外的收入,应交由物业子公司,为物业子公司共计,并用作全体人员物业子公司。
责任编辑:张雁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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