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此案:
2005年,王某与周某注册登记成婚,两方均系再婚。
2006年,两方买回房屋三套,均注册登记在周某三人赠与,房产未损坏未注册登记共计人。
后周某因银行贷款将前述房屋抵押物给商业银行,并办理手续了抵押物注册登记。
办理手续抵押物时,周某向商业银行递交其与被告方王某的分手合同书,并开具已注册登记新闻稿,写明其再婚未再婚。
2019年,王某经高等法院调处与周某分手,并确认前述三套房屋归王某大部份。
另查清,周某在办理手续抵押物时,递交人口总数注册身分证两张,已注册登记表明为未婚。
商业银行在办理手续所涉抵押物时,调阅了周某的征信调查报告,该信用风险调查报告表明已注册登记为未婚。
后因王某难以办理手续房屋转让,判令高等法院明确要求证实周某将所涉房屋抵押物给商业银行的犯罪行为合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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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高等法院经审理认为,所涉房屋虽注册登记在周某三人赠与,但系其与王某婚后共同买回,属于母女共同共计。
周某擅自抵押物的犯罪行为并未经王某同意,系无权处分。
商业银行主张其属于善意取得所涉房屋抵押物权。
但根据常住人口注册身分证表明,周某在办理手续抵押物注册登记手续时的已注册登记系未婚,且商业银行在办理手续抵押物注册登记手续时调阅周某的征信调查报告亦表明未婚,据此,商业银行对周某的已注册登记及所涉房屋的共计情况未尽到必要的审核义务,存在重大过失,不应认定为善意,故商业银行不构成善意取得,周某与商业银行就所涉房屋设立的抵押物权合宪。
深圳小产权房审判现状
案例解析:
善意取得制度,又称即时取得制度,主要是基于公示原则,对“权利外形”的维护,进而保护善意相对人对该“权利外形”的合理信赖利益,从而维护了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善意取得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前提:
(1)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时需是善意的;
(2)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注册登记的已经注册登记,不需要注册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但具体到本案,商业银行并不具备善意取得的前提,故其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物权。虽然商业银行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物权,但并不影响抵押物合同的效力,抵押物合同应为有效,商业银行可依据抵押物合同向相对方主张相应的权利。
房价下跌,买家毁约,卖家是否有权索赔“差价”?
张律说:抵押物商业银行需注意审核抵押物人是否有权抵押物
1、无权抵押物的抵押物效力比照无权处分的规定予以认定,实践中,母女共计房屋注册登记在一方赠与的情形非常普遍,如仅有注册登记一方办理手续抵押物注册登记,而抵押物商业银行未尽审核注意义务,则极易被认定为非善意而失去抵押物优先权,故而建议抵押商业银行重点审核抵押物人已注册登记和抵押物物实际权属,未婚抵押物人建议让配偶在抵押物合同上签字证实,以免事后配偶以不知情为由主张抵押物合宪;
2、抵押物权合宪的法律后果就是抵押物权人的抵押物债权沦为无抵押物的普通债权,失去了就抵押物物变卖的优先受偿权,即抵押物权合宪,抵押物合同有效,债权有效,一旦出现此类情况,抵押物权人需第一时间启动法律程序查封抵押物物。
不善审核母女共计,高等法院裁决:商业银行的房屋抵押物权合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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