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者|张茂荣
房地产争论化解研究者、滕昭辩护律师项目组 执行官辩护律师
萨温齐:房地产大案要案、小产权房(含贫困户楼、发展史违章建筑物、绿本房)征地进行买卖析产纷争
就深圳发展史违章建筑物备案,本栏少脉2020年2月24日发表文章《“深圳市贫困地区城镇化发展史遗留下来违规建筑物抽样调查备案投递原件”的物理性质和促进作用|教育引导》,指出《投递原件》物理性质前述上是“这份发票”,无法断定权属亲密关系,即使无法断定持有者与“发展史违章建筑物”的修建、占据亲密关系,对原告的权利权利不产生前述负面影响。
如他们修建或大部份的发展史遗留下来违规建筑物,被别人备案获得了《投递原件》,可不容以控告行政管理国家机关明确要求撤消?为此本栏尊重深圳市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和广东省高级高等法院的看法,即:无法!
裁判员公文:邓德平、深圳市宝安区巨浪市中区联络处一审行政管理决定书
管碧玲:(2019)粤行终1572号
该案高等法院:广东省高级高等法院
裁判员天数:2019年12月30日
裁判员书名:
按照《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贫困地区城镇化发展史遗留下来违规建筑物的处理决定》第四条第一款“违规建筑物建设原告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本决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抽样调查工作明确要求向违规建筑物所在市中区联络处备案。”的规定和第五条“经抽样调查记录的违规建筑物,市政府应当区别其违规程度,根据本决定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明确要求,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的规定,该注册登记行为亦只是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在开展贫困地区城镇化发展史遗留下来违规建筑物抽样调查工作的过程中,对违规建筑物建设原告或者管理人主动备案房屋权利的客观记载,并不产生法定的权属确认效力,对邓德平的权利权利不会产生前述负面影响。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理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控告:(一)不符合行政管理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八)行政管理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前述负面影响的;……”的规定,原审高等法院裁定驳回邓德平的控告具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邓德平上诉时坚持指出巨浪市中区办为案外人就涉案房屋进行了备案注册登记及产权确认,案外人因恶意抢先注册登记成为涉案房屋权利人并与开发商签订了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其合法权益造成实质侵害,主张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消原审裁定,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雷!高等法院说已拆违章建筑物也要政府“确权、拆除、没收、临时使用”!
滕昭说:“行政管理控告撤消错误抽样调查注册登记”和“民事控告确认《搬迁补偿协议》无效”,均不容能获得高等法院支持!
上述案例起因于邓德平指出他们出资修建的发展史违章建筑物被别人冒名备案,并因城市更新已与开发商签署了《搬迁补偿协议》,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但《收件原件》确因没有确权效力而不具行政管理可诉性,而《搬迁补偿协议》为别人与实施主体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便别人无权签约、无权处分,也是合法有效的,更何况以权利人身份控告别人无权处分,首先要断定他们是权利人,又涉及违规建筑物确权非高等法院受案范围的问题,故行政管理控告明确要求撤消抽样调查注册登记和民事控告明确要求确认《搬迁补偿协议》无效,均不容能获得高等法院支持。
那如果他们享有权利的发展史违章建筑物,被别人占据、备案、与实施主体签署了城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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